question-icon 离婚协议书需要民政局盖章吗?

我和老公打算协议离婚,已经写好了离婚协议书,听说还要去民政局办手续。但不清楚这离婚协议书需不需要民政局盖章呢?不盖章会不会影响它的效力?希望了解下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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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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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就离婚相关事宜(如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达成一致意见而签订的书面协议。它本质上是一份民事合同,体现的是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愿。 一般来说,离婚协议书不需要民政局盖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这里强调的是夫妻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并未要求民政局盖章。 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后,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民政局会对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协议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等。审查通过后,民政局会为夫妻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发给离婚证。此时,离婚协议书生效。也就是说,离婚协议书的生效是以办理离婚登记为条件,而不是以民政局盖章为条件。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有些民政局可能会在离婚协议书上加盖“此件与存档件一致,涂改无效”之类的印章,这种盖章主要是起到证明存档件与当事人所持协议书一致的作用,并非是使离婚协议书生效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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