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制造车祸索要钱财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首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表现为实施了各种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等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该行为要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或损害。 而故意制造车祸索要钱财的行为,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很多情况下,这种故意制造车祸索要钱财的行为可能首先会被考虑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当行为人故意制造车祸后,以报警、曝光隐私等手段威胁被害人交出钱财时,就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然而,如果故意制造车祸的方式具有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等相当的危险性,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那么就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例如,行为人在交通流量大、行人众多的主干道上故意制造严重的连环碰撞事故,其行为不仅会危及事故双方的安全,还会对周边其他车辆和行人的安全造成极大威胁,这种情况下就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所以,故意制造车祸索要钱财不一定必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结合具体行为的危险性、危害后果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