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二人离婚后,奶奶是否有探视权?
我和配偶离婚了,孩子抚养权归对方,我母亲特别想念孩子,想经常去看看孩子,但是对方不太愿意。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奶奶是否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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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层面来讲,夫妻二人离婚后,奶奶原则上没有探视权。 首先,探视权是基于特定身份关系所产生的法定权利。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由此可见,法律明确规定的探视权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这种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权利,只能由父母本人实施,其他人不享有此项权利,也不能代替行使。 不过,虽然法律没有赋予奶奶直接的探视权,但在实际生活中,爷爷奶奶探望孙子属于人之常情。如果直接抚养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同意并允许,那么奶奶可以探望孩子。但如果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坚持探望孩子,则可能侵犯了监护人的监护权。例如,若监护人认为奶奶的探望可能会对孩子的生活、学习或者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从而拒绝奶奶探望,奶奶强行探望就是不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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