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是否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我给别人做了担保,合同里约定了保证期间。我有点担心在这个期间会不会出现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情况,不太清楚法律上对于保证期间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想了解一下保证期间到底会不会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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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是指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也就是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有效时间段。通俗来讲,在这个时间段内,债权人有权让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如果过了这个时间,保证人就可能不用再承担保证责任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这意味着保证期间是一个固定的期间,一旦确定,就不会因为一些常见的导致期间中止、中断或延长的事由而改变。 与诉讼时效不同,诉讼时效可能会因为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等原因而发生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也可能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而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但保证期间没有这些情况。 比如,甲为乙的债务向丙提供保证,约定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这六个月内,不管出现什么情况,只要没有在这个期间内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要求甲承担保证责任,那么六个月期满后,甲的保证责任就消灭。所以,保证期间是一个相对严格固定的期间,以保障保证人的合法权益和交易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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