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非法讨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


在探讨民法典中非法讨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确相关法律概念。非法讨债,简单来说,就是在讨债过程中使用了法律不允许的手段,像威胁、恐吓、暴力等方式来迫使债务人还钱。而非法经营,指的是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的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本身并没有直接对非法讨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作出明确规定。不过,民法典强调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同时也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法律和公序良俗。非法讨债显然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侵犯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判断非法讨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讨债,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在司法实践中,如果非法讨债行为具有经常性、经营性,并且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是有可能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的。比如一些专门的讨债公司,长期采用非法手段讨债,从中获利,就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但如果只是偶尔的、个人之间因债务纠纷而采取了一些不当的讨债行为,一般不会认定为非法经营。不过,即便不构成非法经营,这些非法讨债行为也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其他法律法规,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甚至可能构成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在讨债时一定要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