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致人死亡交强险是否免赔偿?


在探讨酒驾致人死亡交强险是否免赔偿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形来分析。首先,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如果是酒驾(达到醉酒标准)导致交通事故,对于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是明确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然而,对于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赔偿部分,情况有所不同。虽然酒驾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但交强险的设立目的之一是为了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能得到及时的救助和赔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在酒驾致人死亡的情况下,受害人的家属有权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人身伤亡部分进行赔偿。不过,保险公司在进行赔偿后,有权向致害人(也就是酒驾者)进行追偿。综上所述,酒驾致人死亡时,交强险对于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人身伤亡部分,保险公司需在责任限额内先进行赔偿,之后再向酒驾者追偿。这既体现了交强险对受害人的保障功能,也对酒驾这种严重违法行为进行了一定的约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