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位淘汰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公司实行末位淘汰制度,说业绩排最后的就要被辞退。我担心自己万一业绩不好就会丢工作,想知道公司这种末位淘汰的做法在法律上到底合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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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法律关系中,“末位淘汰”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所谓“末位淘汰”,简单来说,就是企业根据自身的考核标准,对员工进行排名,将排名靠后的员工予以辞退的一种管理方式。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这种“末位淘汰”制度其实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比如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六种情形。第四十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等三种情形。 “末位淘汰”并不在这些法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内。因为“末位”只是在企业内部的一种排名结果,它并不等同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不能仅仅因为员工在排名中处于末位,就认定其不能胜任工作从而将其辞退。如果员工只是排名靠后,但实际上能够完成工作任务,满足岗位要求,企业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就属于违法解除。 一旦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也就是说,员工可以要求企业给予相应的赔偿。所以,企业不能随意以“末位淘汰”的方式来辞退员工,否则将面临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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