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业务是否适用合同负债?
我在做租赁业务相关的财务处理,不太确定租赁业务在会计核算里是否适用合同负债这个概念。我知道合同负债是和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相关的一项负债,但租赁业务感觉有点特殊,所以想问问从法律和会计规定角度,租赁业务到底适不适用合同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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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租赁业务是否适用合同负债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合同负债的概念。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通俗来讲,就是企业收了客户的钱,还没把商品或服务给客户,就形成了合同负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的相关规定,合同负债是基于履行履约义务来确认的。当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如果客户已经支付了合同对价或者企业已经取得了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企业应当在客户实际支付款项与到期应支付款项孰早时点,按照已收或应收的金额,确认合同负债。 然而,对于租赁业务,它适用的是《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租赁业务主要涉及的是出租人让渡资产使用权给承租人,承租人支付租金获取资产使用权。租赁业务形成的是租赁应收款或租赁应付款等相关项目,而不是合同负债。因为合同负债强调的是转让商品的义务,而租赁业务本质上是资产使用权的租赁,并非商品的转让。所以,一般情况下,租赁业务不适用合同负债这一会计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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