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收入可以放在预收账款核算吗?


在会计处理上,房屋租赁收入是可以放在预收账款核算的。预收账款是指企业向购货方预收的购货订金或部分货款。对于房屋租赁业务来说,当企业提前收到租户支付的租金时,这笔款项就符合预收账款的定义。 从法律层面来看,虽然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条文直接规定房屋租赁收入必须或只能计入预收账款,但会计核算需要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在房屋租赁中,若提前收到租金,此时企业尚未完全履行租赁期间的义务,所以不能全额确认为当期收入,而应先计入预收账款,然后随着租赁期间的推移,按照直线法等合理的方法分期确认为收入。 例如,企业一次性收到租户一年的租金12万元,在收到款项时,应借记“银行存款”12万元,贷记“预收账款”12万元。然后在每个月月末,将1万元(12÷12)从预收账款转为收入,借记“预收账款”1万元,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假设该企业主营业务不是房屋租赁)1万元。 在税务方面,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所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所以,企业在收到预收租金时,需要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但在企业所得税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