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名称变更是否需要通过执行异议程序?
我在一个执行案件里,被执行人把名称给变更了。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要不要走执行异议程序来处理这个变更。我担心不按正确流程走会影响执行,想了解一下法律上对此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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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被执行人名称变更是否需通过执行异议程序之前,我们先明确几个关键概念。被执行人,就是在法院判决或裁定后,需要履行法律义务但未履行的人或单位;执行异议程序,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意见,主张实体权利时,执行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处理的一种程序。 从法律依据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主要是对在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当事人的情形及程序进行规范。但被执行人名称变更,并不属于该规定中需要通过特定复杂程序进行处理的情形。 通常情况下,被执行人名称变更无需通过执行异议程序。因为名称变更只是主体的称谓发生变化,其作为承担法律义务的实体并未改变。当遇到被执行人名称变更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比如工商登记变更信息等,由执行法院核实后,在执行文书等相关材料中对被执行人名称进行相应变更即可。 执行异议程序主要是为了解决执行过程中涉及实体权利争议等重大问题而设立的,被执行人名称变更这种形式上的变化,一般不涉及到实体权利义务的重新界定和争议,所以无需启动该程序来处理。如果在实践中,执行法院因为被执行人名称变更遇到了一些需要明确主体等情况,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合理的调查核实等方式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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