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下房产动迁过是否还有产权?


在探讨民法典规定下房产动迁过是否还有产权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产权的概念。产权,简单来说,就是对房屋拥有的各项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物权有着详细的规定,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而房屋产权就属于物权的一种。 当房产经历动迁时,情况就变得复杂起来。一般情况下,动迁会涉及到对原房屋产权的处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规,房屋征收部门会与被征收人(也就是原房屋产权人)签订补偿协议。在这个过程中,原房屋产权人需要将房屋的产权转移给征收方。也就是说,一旦完成了动迁的相关手续,原房屋产权人对被动迁的房屋就不再拥有产权了。 不过,动迁通常会给予被征收人相应的补偿。补偿的方式有多种,常见的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如果选择货币补偿,征收方会按照评估的房屋价值给予被征收人一定金额的补偿款,此时原房屋产权消灭,被征收人获得的是货币,而非房屋产权。 而如果选择产权调换,征收方会提供另外一套房屋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将获得新房屋的产权。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原房屋的产权没了,但被征收人又拥有了新的房屋产权。例如,张三的房子被征收,他选择了产权调换,征收方为他提供了一套新的安置房,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张三就拥有了这套安置房的产权。 此外,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动迁过程中出现了纠纷,比如补偿协议未达成一致,或者征收程序不合法等,原房屋产权的归属可能会处于不确定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原房屋产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例如,李四认为征收方给予的补偿不合理,拒绝签订补偿协议,那么在纠纷解决之前,他对原房屋的产权仍然是存在争议的。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房产动迁完成相关手续后,原房屋产权会消灭。但通过产权调换等方式,被征收人可以获得新的房屋产权。在动迁过程中,被征收人要密切关注相关手续的办理,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