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行政区设立的司法机关有初级法院吗?
我想了解下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的设置情况。不清楚特别行政区设立的司法机关里是否包含初级法院,我对这方面法律不太懂,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好让我明白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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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行政区由于实行高度自治,其司法制度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不同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设置情况存在差异。 以香港特别行政区为例,香港的司法机关体系中并没有传统意义上被称为“初级法院”的设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主要司法机关包括终审法院、高等法院(高等法院又分为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区域法院、裁判法院以及其他专门法庭。裁判法院主要负责审理较轻微的刑事案件,从职能上看有点类似初级的司法审判机构,但它并不叫初级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八十一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高等法院设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这就从法律层面确定了香港司法机关的设置架构。 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体系中存在初级法院。澳门的初级法院是其司法组织中的基层审判机构,负责审理一般的民事和刑事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初级法院、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初级法院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法庭。 综上所述,特别行政区是否设立初级法院不能一概而论,香港特别行政区没有初级法院的设置,而澳门特别行政区则有初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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