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离婚冷静期需要双方同意吗?
我在天津,和另一半打算离婚。听说现在有离婚冷静期,我不太清楚在天津执行这个离婚冷静期,是不是必须要双方都同意才行。我担心对方中途反悔,想了解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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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天津,离婚冷静期是不需要双方都同意的。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离婚冷静期的概念。离婚冷静期是指夫妻在协议离婚时,政府强制要求双方暂时分开考虑清楚后再行决定是否继续离婚。这一制度的设立,主要是为了避免冲动离婚,给夫妻双方一个重新审视婚姻关系的机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从上述法律条文可以看出,只要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了离婚登记,就会进入离婚冷静期,并不需要双方在冷静期内都同意离婚。在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反悔都可以撤回离婚申请。而冷静期届满后,如果双方没有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也会被视为撤回离婚申请。 所以,在天津,离婚冷静期的启动不需要双方在冷静期内都同意,只需要双方共同申请离婚登记即可。但最终能否成功离婚,还要看双方在冷静期及之后的表现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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