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最高法“24条”新规中诱骗对方签字是否不符合“双方合意”?

我之前被人诱骗签了一份文件,现在听说最高法有“24条”新规。我想知道按照这个新规,我这种被诱骗签字的情况是不是就不符合“双方合意”呢?这会对这份文件的效力有什么影响?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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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双方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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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最高法“24条”新规中诱骗对方签字是否不符合“双方合意”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双方合意”的概念。所谓“双方合意”,简单来说就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真实的基础上,对某一事项达成一致的意见。也就是说,双方都清楚自己在做什么,并且是真心愿意去做这件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原“24条”新规在民法典施行后有相应的规范调整)以及《民法典》等相关法律,都强调了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一个重要条件是意思表示真实。《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诱骗对方签字这种行为明显违背了“意思表示真实”这一条件。当一方通过欺骗、诱导等手段让另一方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字,那么这并不是真正的“双方合意”。因为被诱骗的一方实际上并没有真正理解签字行为所带来的后果,或者是在被误导的情况下做出了签字的决定。 例如,在一些民间借贷案件中,债权人可能会诱骗债务人的配偶签字承担债务。如果有证据证明配偶是在被诱骗的情况下签字的,那么该签字行为很可能会被认定为不符合“双方合意”,从而不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如果遇到诱骗签字的情况,被诱骗的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需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在实际操作中,被诱骗的一方需要收集相关证据,比如诱骗过程中的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来证明自己是在被诱骗的情况下签字的。只有这样,才能在法律程序中获得有利的结果。总之,诱骗对方签字不符合“双方合意”,被诱骗方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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