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管理法对中药材销售有哪些规定?


《药品管理法》是我国药品监管的重要法律,其中对中药材销售有诸多规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在销售资质方面,从事药品批发活动,需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需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这就意味着中药材销售者需要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证,才有合法销售中药材的资格。该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其次,关于质量要求,药品应当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中药材作为药品的一类,也必须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保证药品可追溯。这要求中药材销售者要确保所售中药材的质量,并能对其来源和去向进行追溯,依据是《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六条。 再者,在销售渠道方面,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可以出售中药材,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但不得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内设点销售除中药材以外的药品。同时,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应当遵守本法药品经营的有关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等部门制定。这表明中药材可以在特定的市场进行销售,网络销售也有相应的规定和要求,相关依据是《药品管理法》第六十条。 另外,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销售。销售中药材,必须标明产地。这就要求中药材销售者在进货和销售环节都要严格把关,明确标注产地信息,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和第六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