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劳动关系一般存在于哪些情形?


双重劳动关系是指一个劳动者在同一时期内与两个不同的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简单来说,就是一个人同时为两家单位干活,并且都和这两家单位有比较稳定、持续的工作关系。 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双重劳动关系一般存在的情形: 首先是兼职。很多人在完成本职工作之余,会利用自己的业余时间去做另一份工作。例如,一个程序员在白天正常在一家互联网公司上班,晚上或者周末又到另一家小公司兼职写代码。这种情况下,他就同时和两家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从侧面说明了法律是认可兼职这种双重劳动关系形式的,只是不能影响本职工作。 其次是停薪留职人员。有些员工因为某些原因,如出国学习、照顾家人等,和原单位签订停薪留职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但暂停工资发放。在停薪留职期间,他们可能会到其他单位工作并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用人单位应与其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以及其他非在岗但仍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外借和上学期间,劳动合同中的某些相关条款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这就意味着停薪留职人员可以与其他单位建立新的劳动关系。 再者是下岗待岗人员。一些国有企业的下岗待岗职工,由于企业经营困难等原因,暂时没有工作,但仍然和原单位保留着劳动关系。为了维持生计,他们会到其他单位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这明确了下岗待岗人员与新单位之间构成劳动关系。 最后是退休返聘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很多人身体状况还不错,有继续工作的意愿和能力,于是被原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返聘。虽然退休人员已经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他们与返聘单位之间仍然可能形成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不过,这种劳动关系在一些方面与普通劳动关系有所不同,比如在工伤认定等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但在实践中,如果返聘协议中约定了类似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也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参照劳动关系处理。 总之,双重劳动关系的情形较为复杂,在不同的情形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也有所不同。劳动者需要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法规范用工行为,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