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来证据的效力是怎样的?
我在一场官司里,手头只有传来证据,不是直接从案件事实那里获得的,是经过了转述、传抄之类的。我不太清楚这样的证据在法律上到底有没有用,能起多大的作用。所以想问问传来证据的效力到底是啥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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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也就是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简单来说,就是二手或者二手以上的证据。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传来证据有其独特的作用,但在证明效力上通常低于原始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这是因为传来证据在形成过程中,经过了多个环节,可能会出现信息失真、误差等情况,可靠性相对较低。 不过,传来证据也并非毫无价值。当原始证据难以取得或者灭失时,传来证据可以作为发现原始证据的线索,帮助司法人员找到原始证据。同时,如果有多个传来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也可以增强其证明力。例如,在一些历史久远的案件中,原始证据可能已经难以找寻,此时多个证人的转述等传来证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还原案件事实。 在审查传来证据的效力时,司法人员通常会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传来证据的来源,来源可靠的传来证据证明力相对较高。比如,由权威机构制作的文件的复印件,其可靠性就可能高于个人随意转述的内容。其次是传来证据的传播环节,传播环节越少,证据失真的可能性就越小,证明力也就相对较高。此外,传来证据与其他证据的关联性也很重要,如果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其证明力会得到增强。 总之,传来证据有其存在的意义和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其效力的认定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考量。当事人在提供传来证据时,应尽量提供来源可靠、传播环节少且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证据,以增强其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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