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属的约定是否生效?

我和配偶打算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里对房产归属做了约定。但我有点担心,不知道这样的约定有没有法律效力。万一之后对方反悔了,这协议还能不能保障我的权益呢?我就想了解下,离婚协议里房产归属的内容到底会不会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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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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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属的约定是否生效,需要从多个方面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离婚协议的概念。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就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的书面协议。其中,关于房产归属的约定是财产分割的重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这表明,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一般来说,只要离婚协议满足以下条件,关于房产归属的约定就是生效的。其一,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在签订协议时是自愿的,没有受到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的影响。例如,如果一方以威胁对方生命安全的方式迫使对方在协议上签字,那么这样的协议就不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其二,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比如,协议不能约定将违法所得的房产进行分割,或者约定的内容损害了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其三,签订协议的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这意味着双方能够理解协议的内容和后果,并能够独立地作出意思表示。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属的约定生效,并不意味着房产的所有权就自动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即使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房产归一方所有,还需要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才能真正取得房产的所有权。 如果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属的约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判决后,如果对方仍不履行,还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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