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借条存在哪八大陷阱?

我最近准备和朋友之间有金钱往来,想写个借条保障权益。但听说借条有很多陷阱,我不太懂这些,就怕不小心掉进去遭受损失。所以想知道借条的八大陷阱具体是哪些,这样我写借条时就能多注意,避免自己的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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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条陷阱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日常生活中,借条是一种常见的债权债务凭证,但其中可能隐藏着诸多陷阱,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借条的八大陷阱。 首先是打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一些别有用心的债务人可能会在借条上使用同音不同字的名字,或者用小名、曾用名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借条属于合同的一种书面形式,如果名字写错,在主张债权时可能会遇到困难,因为无法证明这个名字就是债务人本人。 其次是自己借款却让他人代签。有的债务人会让他人在借条上签字,一旦发生纠纷,债务人可能会否认借款事实,而代签人可能以没有实际借款为由拒绝承担责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借条上签字的人一般被认定为合同的当事人,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果代签人没有得到债务人的明确授权,债权人的权益就很难得到保障。 还有就是利用歧义。例如借条中“今借”和“今借到”的区别,“今借”只是表明双方达成了借款的意向,而“今借到”则明确表示借款人已经收到了借款。如果借条表述不清,就容易产生歧义,在诉讼中可能会导致不同的结果。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对于存在歧义的借条,法院会根据上述原则进行解释。 另外,以“收”代“借”也是常见的陷阱。有的债务人出具的是收条而不是借条,收条只能证明收到了款项,但不能证明该款项是借款。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是借款的情况下,债权人可能难以主张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如果仅有收条,而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可能无法认定借贷关系的存在。 借条不写利息也是一个陷阱。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如果借条中没有明确约定利息,在主张利息时就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财物不分也是需要注意的。有的借条中没有明确是借款还是借用其他财物,如果是借用财物,其法律关系和借款是不同的。在主张权利时,适用的法律规定也不一样。例如,如果是借用物品,可能涉及到物品的返还、损坏赔偿等问题。 借款时不写借条,事后补写时日期不一致也是陷阱之一。日期对于确定借款的时间、诉讼时效等都有重要意义。如果事后补写借条时日期不一致,可能会影响债权人的权益。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如果借条日期不准确,可能会导致诉讼时效计算错误。 最后,借条内容表述模糊也是常见陷阱。比如没有明确借款金额的大小写、还款时间不明确等。这样在履行过程中容易产生争议。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此,借条内容一定要清晰明确,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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