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中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我跟人发生了点冲突,对方说我这是寻衅滋事。我就想弄清楚,在行政案件里,寻衅滋事到底是怎么认定的,它的构成要件都有啥,好判断我这事儿是不是真成了寻衅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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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案件里,寻衅滋事指的是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坏社会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 第一,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即可构成寻衅滋事,也就是达到了法定责任年龄(通常是年满14周岁),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成为该行为的主体。 第二,主观要件。行为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就是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破坏社会秩序,还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比如一些人就是为了耍威风、寻求刺激、发泄情绪等,故意做出寻衅滋事的行为。 第三,客体要件。寻衅滋事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也就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和正常的生活、工作秩序。比如在商场、车站等公共场所闹事,就会破坏这些地方的正常运营秩序。 第四,客观要件。表现为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所以,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行政案件中的寻衅滋事,需要综合考虑以上四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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