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预期违约,简单来说,就是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 预期违约分为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它们的构成要件有所不同。对于明示预期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其构成要件包括:一是违约方必须明确肯定地向对方作出毁约的表示,这里的明确肯定意味着违约方清晰、不含糊地表达了不履行合同的意愿,比如直接书面告知对方不会履行合同。二是毁约表示必须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作出,因为如果已经到了履行期限,那就属于实际违约了。三是毁约方必须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主要义务是指合同中对于实现合同目的起关键作用的义务,如果只是不履行一些次要义务,可能不构成明示预期违约。四是毁约方的毁约没有正当理由,正当理由通常是指不可抗力、对方先违约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如果有正当理由,则不构成违约。 默示预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在履行期到来之后不履行合同,而另一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将不履行合同,且对方也不愿意提供必要的履行担保。其构成要件为:首先,一方预见到另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这种预见必须有合理的依据,比如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况。其次,一方的预见有确切的证据,不能仅仅是主观猜测,证据可以是财务报表、相关新闻报道等能证明对方履约能力出现问题的材料。最后,被要求提供履行担保的一方不能在合理的期间内提供充分的担保,当一方预见到对方可能违约并要求其提供担保时,如果对方在合理时间内没有提供,那么就构成默示预期违约。 了解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有助于我们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及时识别违约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遇到预期违约情况时,我们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避免自身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