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破产债权指的是在破产程序启动之前就已经成立的,对破产人享有的,能够通过破产程序获得公平清偿的债权。以下为你简述其构成要件: 首先,破产债权需基于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原因成立。这意味着债权产生的事实和依据要发生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前。比如,A公司在法院受理B公司破产申请前,就与B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且B公司尚未支付货款,那么A公司对B公司的这一货款债权就可能构成破产债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这里强调了债权需在受理破产申请时就已存在。 其次,破产债权是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请求权。简单来说,就是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以金钱或者其他财产来进行偿还。像支付货款、返还借款等都属于这类请求权。而如果只是单纯的不作为请求权,如要求债务人不得再使用某一商标,一般就不属于破产债权。 再者,破产债权必须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债权。如果债权本身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比如自然债务(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通常不能作为破产债权来主张。只有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才能在破产程序中得到清偿。《企业破产法》中虽然没有直接对可强制执行作出详细规定,但从整个破产制度的目的来看,可强制执行是破产债权的应有之义,因为破产程序的核心就是对债权进行公平清偿,无法强制执行的债权无法实现这一目的。 最后,破产债权需是依法申报并获得确认的债权。债权人要在法院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自己的债权。并且,申报的债权还需要经过管理人的审查和债权人会议的核查,最终由法院裁定确认。《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第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只有完成这些法定程序,债权才能成为有效的破产债权参与破产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