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标串标罪的认定要件是什么?


围标串标罪,在我国《刑法》中主要对应的是串通投标罪。下面来详细说说它的认定要件。 首先是主体要件。串通投标罪的主体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投标人,也就是参与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另一类是招标人,即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比如在一个建筑项目招标中,各个参与投标的建筑公司就是投标人,而发起招标的建设单位就是招标人。 其次是主观要件。构成此罪要求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的,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串通投标行为会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是因为过失而导致投标过程中出现类似串标的情况,一般不构成此罪。 然后是客体要件。串通投标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正常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也侵犯了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招标、投标是一种竞争性很强的市场交易方式,围标串标行为破坏了这种公平竞争的环境,使得原本应该通过公平竞争来确定中标人的过程失去了公正性。 最后是客观要件。表现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