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我和别人签了合同 ,约定双方同时履行各自义务。现在对方没履行,我不想履行自己的义务了,但不知道这是不是能算同时履行抗辩权。我想了解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的构成要件到底是怎样的,我这种情况符不符合。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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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辩权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具有关键作用。通俗来讲,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首先,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的第一个构成要件是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双务合同就是双方当事人都有义务的合同,比如买卖合同中,卖方有交付货物的义务,买方有支付货款的义务。而且这些义务是基于同一个合同产生的,它们之间存在牵连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这就明确了双务合同是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基础。
其次,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也就是说,双方的义务都到了应该履行的时间。如果一方的义务还没到履行期限,另一方就不能以同时履行抗辩权来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比如合同约定3个月后双方同时交货和付款,在这3个月内,任何一方都不能以对方没履行而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再者,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如果对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那么另一方就不能再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这里的履行不符合约定包括部分履行、质量不符合要求等情况。比如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不足或者质量有问题,买方就有权拒绝支付相应的货款。
最后,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如果对方的义务已经无法履行,比如货物已经毁损灭失,那么同时履行抗辩权就失去了意义,当事人可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来解决,如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等。
总之,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是相互关联、缺一不可的。只有在这些条件都满足的情况下,当事人才能合法地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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