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犯罪构成要件。 ### 主体要件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些人员主要包括在外交、公安等部门从事出入境证件办理工作的人员。他们拥有国家赋予的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权力,同时也肩负着严格审查、依法办理的职责。例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他们专门负责审核和发放护照等证件。如果这些人员违反规定为偷越国(边)境人员办理证件,就可能构成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只有具备这种特定身份的人员才能成为该罪的主体。 ### 主观要件 在主观方面,该罪表现为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对方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却仍然为其办理出入境证件。这里的“明知”包括确切知道和应当知道两种情况。例如,工作人员在办理证件时,发现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存在明显虚假,或者有其他迹象表明申请人可能是偷越国(边)境人员,但仍然予以办理,就可以认定其具有主观故意。如果是因为工作失误、审查不严等非故意原因导致为偷越国(边)境人员办理了证件,则不构成此罪。 ### 客体要件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出入境管理制度。国家的出入境管理制度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的重要保障。办理出入境证件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为偷越国(边)境人员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行为,破坏了正常的出入境管理秩序,使得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得以非法出入国(边)境,可能会给国家带来安全隐患,如非法移民、走私、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滋生。因此,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的出入境管理制度。 ### 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为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行为。“办理”包括制作、签发、审核等一系列与证件办理相关的行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为偷越国(边)境人员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行为,不论该人员是否实际偷越国(边)境,都构成此罪。例如,工作人员为一名企图非法出境的人员伪造了护照,即使该人员还未使用该护照出境,工作人员的行为也已经构成了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五条规定,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