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离婚损害赔偿,简单来说,就是在离婚的时候,因为一方的某些过错行为给另一方造成了损害,无过错的一方可以要求有过错的一方给予赔偿。下面来详细说说它的构成要件。 首先,要求行为人存在法定过错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虐待是指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其他重大过错”则是一个兜底条款,由法官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判断。 其次,必须有损害结果的发生。这里的损害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物质损害比如因家庭暴力导致的身体受伤而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精神损害则是指因过错方的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的精神痛苦,像因配偶重婚或与他人同居而遭受的精神打击等。 再者,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要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无过错方所遭受的损害是由过错方的法定过错行为直接导致的。比如,因为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另一方身体受伤,产生了医疗费等物质损失和精神上的痛苦,这种情况下,家庭暴力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就存在因果关系。 最后,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过错方实施法定过错行为时,是故意的或者存在重大过失。例如,明知自己有配偶还与他人重婚或者同居,这显然是故意的行为。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这四个构成要件,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在实际生活中,如果遇到离婚损害赔偿的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