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罪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教唆罪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在我国刑法中,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教唆罪成立的要件。 首先是教唆对象方面。教唆对象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如果教唆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犯罪行为,这种情况不构成教唆犯罪,而是构成间接正犯。比如教唆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去盗窃,由于该未成年人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教唆者实际上是把这个未成年人当作犯罪工具来使用,教唆者构成盗窃罪的间接正犯。这一依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相关规定。 其次是教唆行为方面。教唆行为是指以授意、怂恿、劝说、利诱或者其他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使他人按照教唆人的意图实施犯罪。教唆行为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甚至可以通过动作、眼神等暗示的方式来实施。例如,甲对乙说“那户人家很有钱,去偷点东西吧”,这就是典型的口头教唆行为。 然后是教唆故意方面。教唆者必须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教唆行为会引起他人实施犯罪的意图,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只是无意中的言语或者行为引起了他人的犯罪意图,并不构成教唆罪。比如,甲在聊天时随口说了一句某商场安保很松懈,乙听后产生了盗窃的想法并实施了盗窃行为,甲并没有教唆乙盗窃的故意,所以甲不构成教唆罪。 最后,教唆行为与被教唆人实施犯罪之间要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被教唆人实施犯罪是因为教唆者的教唆行为引起的。如果被教唆人本来就有犯罪的意图,即使教唆者进行了教唆,也不能认定教唆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比如,乙本来就打算去抢劫,甲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对乙进行了抢劫的教唆,乙实施了抢劫行为,这种情况下甲的教唆行为与乙的抢劫犯罪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甲不构成教唆抢劫罪。 综上所述,要判断教唆罪是否成立,需要综合考虑教唆对象、教唆行为、教唆故意以及因果关系等多个方面的要件。只有同时满足这些要件,才能认定教唆罪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