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我之前在小区楼下被一个花盆砸到了,但不知道是哪一户扔下来的。听说这种情况可能属于共同危险行为,我想了解下共同危险行为到底是怎么构成的,具备哪些条件才能认定为共同危险行为,这样我也能知道自己的情况是否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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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同危险行为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共同危险行为是一个在法律领域经常被提及的概念。通俗来讲,共同危险行为就是多个人都实施了可能会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但是却没办法确定到底是谁的行为真正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比如刚才提到的在小区楼下被花盆砸到却不知是哪户扔的情况,就有可能涉及共同危险行为。 下面我们来详细看看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 首先,行为的实施主体必须是多个人。也就是说,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实施了相关行为。这是共同危险行为的一个基本前提。如果只有一个人实施行为,那就不存在共同危险的问题了。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虽然没有明确对主体数量进行定义性表述,但从对共同危险行为的整体规定可以推断出主体为复数。 其次,这些多个人都实施了危险行为。这里的危险行为指的是有可能对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行为。比如在上面花盆砸人的例子中,小区里多户人家都有在阳台上放置花盆的行为,而放置花盆就存在花盆掉落砸伤人的可能性,这就是危险行为。 再次,损害结果已经发生。如果只是有人实施了危险行为,但并没有实际造成任何损害,那就不能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只有当有明确的损害结果出现时,才具备进一步认定共同危险行为的条件。 最后,无法确定具体是哪一个人的行为导致了损害结果。在多个人都实施危险行为的情况下,如果能够明确知道是某一个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害,那就不构成共同危险行为,而是一般的侵权行为。比如能确定就是某一户人家的花盆掉落砸伤了人,那就直接由这户人家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这就为共同危险行为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所以,当符合上述构成要件时,实施危险行为的多个人就要对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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