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包括哪些构成要件?


医疗事故,简单来说,就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构成要件。 首先,主体方面,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这里的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医务人员则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他们必须在其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从事医疗活动。例如,医生必须有医生执业证书,护士要有护士执业证书等。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执业医师法》等相关规定,只有合法的主体进行医疗活动才可能涉及医疗事故的认定。 其次,行为的违法性。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必须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行为。这些法律法规和规范是保障医疗安全和患者权益的准则。比如,医生在手术前没有按照规定对患者进行全面的检查,或者护士没有按照正确的流程给患者用药等,都属于违法行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违反这些规定是认定医疗事故的重要依据。 再者,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这里强调的是过失行为,而不是故意行为。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患者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患者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并且这种过失行为必须造成了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比如导致患者身体残疾、器官功能障碍等。《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对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也体现了这一构成要件。 最后,过失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患者的人身损害后果必须是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所导致的。如果患者的损害后果是由其他原因引起的,比如患者自身的疾病发展或者不可抗力等因素,那么就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在实际的医疗事故鉴定中,需要通过专业的技术鉴定来确定这种因果关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对鉴定的程序和要求等做了详细规定。 综上所述,只有同时满足主体合法、行为违法、过失造成损害以及存在因果关系这四个构成要件,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