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它的构成要件。 首先是主体要件。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这里的医务人员,指的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比如医生、护士、药剂人员等。他们在医疗工作中具有特定的职责和义务,是保障医疗安全的关键力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医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才能从事医疗活动。 其次是主观要件。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例如,医生在开药方时,由于粗心没有仔细核对药品剂量,导致患者服用过量药物出现严重后果。过于自信的过失则是指医务人员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上述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比如护士已经发现输液速度过快可能有危险,但她觉得自己经验丰富不会出问题,结果还是导致了患者的不良反应。 再者是客体要件。医疗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医疗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是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患者安全的基础。而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最基本的人权,不容侵犯。当医务人员的严重不负责任行为破坏了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同时对患者的生命健康造成损害时,就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 最后是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医务人员在医务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这里的“严重不负责任”包括擅离职守、违反操作规程等多种情况。“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是判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依据。例如,手术前没有进行必要的检查,导致手术过程中出现意外,严重损害了患者的身体健康。并且,这种行为与就诊人的死亡或者严重损害身体健康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就诊人的不良后果是由医务人员的严重不负责任行为直接导致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