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医务人员。这里的医务人员,是指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包括医疗防疫人员、药剂人员、护理人员、其他技术人员等。例如医院里的医生、护士等都属于医务人员的范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相关规定,只有具备合法行医资格的人员才属于此列。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主观上对病人伤亡存在重大业务过失。这里的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比如医生因为疏忽没有仔细查看病人的过敏史就用药,导致病人过敏死亡,这就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医疗工作是一个关乎人们生命健康的特殊行业,医务人员的职责就是救死扶伤。如果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就会破坏医疗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同时也会对公民的生命健康造成损害。例如医院里的正常诊疗流程被打乱,患者的病情因为医务人员的失误而恶化等情况。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这里的规章制度,是指与保障就诊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有关的诊疗护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诊断、处方、麻醉、手术、输血、护理、化验、消毒、医嘱、查房等各个环节的规程、规则、守则、制度等。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后果。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对这种情况有明确的分级和认定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