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新闻侵权责任是指新闻单位或个人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新闻传播媒介,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不当或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构成要件。 首先是违法行为。新闻侵权的违法行为是指新闻单位或个人通过新闻媒体实施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这种行为既包括作为,比如故意刊登虚假新闻损害他人名誉;也包括不作为,例如在知晓报道有误后不及时更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这就明确了新闻报道中哪些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其次是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新闻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不利后果。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财产损害是指因新闻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的财产利益受到损失,比如企业因负面新闻导致产品销量下降,造成经济损失。精神损害则是指因新闻侵权行为给受害人的精神带来痛苦和折磨,如个人名誉受损后产生的焦虑、抑郁等情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为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 再者是因果关系。新闻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是指新闻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也就是说,受害人的损害事实必须是由新闻侵权行为直接导致的。例如,某新闻报道虚假内容,导致公众对某企业产生误解,进而使该企业产品销量下降,那么该新闻报道与企业销量下降之间就存在因果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判断因果关系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运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进行认定。 最后是主观过错。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新闻单位或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则是指新闻单位或个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例如,记者在采访时没有对消息来源进行认真核实,就进行了报道,导致报道内容失实,这就属于过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为认定新闻侵权责任中的主观过错提供了法律准则。 总之,新闻侵权责任的构成需要同时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这四个要件。新闻从业者在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客观性,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