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罚没财物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


私分罚没财物罪,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下面来详细阐述其犯罪构成要件。 从主体方面来看,此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构成。司法机关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具有执行行政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海关等。这些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罚没财物本应上缴国库,但如果实施了私分行为,就可能构成此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该罪的主体限定为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 在主观方面,要求是故意犯罪,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罚没财物的目的。也就是说,相关单位的决策人员明知罚没财物应当上缴国家,却故意以单位名义将其私分给个人。这种故意是判断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因素,如果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者对法律规定不了解而导致财物未上缴等情况,一般不构成此罪。 关于客体,私分罚没财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罚没财物的管理制度和国有财产所有权。罚没财物是国家通过司法和行政执法活动依法取得的,应当上缴国库,用于国家建设和公共事业。私分罚没财物的行为使得这些财物无法正常上缴,损害了国家利益,破坏了国家对罚没财物的正常管理秩序。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是指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或者由单位负责人决定并由直接责任人员经手实施,公开或半公开地以单位分红、单位发奖金、节日慰问等名义,将罚没财物分给单位所有职工。如果只是少数人暗中私分,则可能构成贪污罪。 总之,判断是否构成私分罚没财物罪,需要综合考虑以上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一旦构成此罪,将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