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挪用公款罪在刑法中是第几条规定的?

我最近在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对挪用公款罪比较关注。想知道在《刑法》里具体是第几条对挪用公款罪做了规定。我不是法律专业的,就是单纯想弄明白这个罪在刑法里的具体条款位置,以便进一步了解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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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 简单来说,挪用公款罪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职务上的方便条件,把公款拿过来归个人使用。这里有几种情况,比如拿去进行非法活动,像赌博、走私等;或者挪用公款数额比较大,去做能赚钱的营利活动,像存入银行拿利息、买股票、国债等;还有就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都没有还 。只要符合这些情况中的一种,那就构成挪用公款罪。 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要是情节严重的,那就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要是挪用公款数额特别巨大,还不退还的,要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如果挪用的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这些特殊用途的款物归个人使用,处罚会更重。 相关概念: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自己用,也包括给别人用,把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用,也算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营利活动:像把挪用的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获取收益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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