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在哪些情形下不能缓刑?


挪用公款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而缓刑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在挪用公款罪中,存在一些情形是不能适用缓刑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不适用缓刑。这里所说的“数额巨大”,在不同地区可能会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有所差异,但一般有相关的司法解释进行界定。 同时,如果挪用公款犯罪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不适用缓刑:一是犯罪行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这意味着挪用公款的行为导致了国家、集体的资金无法正常运转,或者给人民群众的生活、生产等方面造成了严重的不利影响。二是没有退赃,无悔改表现的;退赃是犯罪分子认罪悔罪的一个重要表现,如果挪用公款后拒不退还赃款,说明其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也没有积极弥补损失的意愿,这种情况下不适合缓刑。三是犯罪动机、手段等情节恶劣,或者将赃款用于非法活动的;例如,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挪用公款,或者采用欺骗、胁迫等恶劣手段挪用公款,又或者将挪用的公款用于赌博、贩毒等非法活动,这些都表明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危害性较高,不适合缓刑。四是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或者犯有数罪的;在共同犯罪中,如果是起主要作用的主犯,其对犯罪结果的发生起到了关键作用,社会危害性更大,所以不适用缓刑。如果犯罪分子同时犯有挪用公款罪和其他罪行,说明其犯罪行为的复杂性和严重性,也不适合缓刑。五是曾因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有过经济违法犯罪前科的人,再次实施挪用公款犯罪,说明其可能没有从之前的教训中吸取经验,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较大,因此也不适用缓刑。总之,挪用公款罪能否适用缓刑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对于不能适用缓刑的情形,法律有明确而严格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