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辞职造成停工该怎么赔偿?
我是一家小公司老板,有个关键岗位的员工突然辞职,导致公司项目停工了。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这个员工该怎么赔偿我的损失呢?停工期间的设备闲置费、延误交付的违约金等这些都能让他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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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员工辞职造成停工的赔偿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确一些法律概念。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员工辞职一般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辞职权,但前提是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用人单位。 如果员工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辞职,比如没有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试用期内没有提前三日通知)就擅自离职,导致公司停工,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具体该如何赔偿呢?赔偿的范围通常是用人单位因员工擅自离职而遭受的实际损失。就您的情况来说,停工期间的设备闲置费属于实际损失的一部分,因为设备本来是可以正常投入生产运营的,由于员工突然离职导致停工,设备无法使用而产生了闲置费用,这部分费用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另外,因项目延误交付而需要支付给客户的违约金也属于实际损失,因为这是由于员工的不当离职行为间接导致的额外支出,在合理范围内也可以向员工主张赔偿。 不过,用人单位需要对损失进行举证,证明这些损失是由员工的擅自离职行为直接导致的,并且损失是合理、可计算的。比如,需要提供设备闲置期间的成本核算资料、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以及支付违约金的凭证等。同时,如果员工能够证明用人单位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那么可以相应减轻员工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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