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遭遇理财飞单,我的损失到底该由谁来赔偿?

我之前在银行理财经理的推荐下买了一款产品,后来才发现是飞单,本金都收不回来。我就想知道像这种情况,银行要不要负责?理财经理又要不要负责?具体的赔偿责任是怎么划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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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遭遇理财飞单后,损失赔偿责任的承担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首先,理财飞单是指个别相关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凭借工作便利,私自销售非所在公司发行的或非公司授权和达成委托销售关系的第三方理财产品,甚至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诈骗的行为。 从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角度来看: - 如果工作人员的行为构成职务行为,比如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利用职务便利推销飞单产品,金融机构可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例如在一些案例中,法院认为银行工作人员在银行经营场所、工作时间向客户违规私售所谓“理财产品”构成职务行为,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金融机构对其工作人员有管理和监督的职责,若因管理不善导致员工实施飞单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金融机构难辞其咎。法律依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金融机构若存在内部管理不善、监控机制不严等漏洞,对员工私售行为未能有效防范,就存在过错。 - 工作人员自身若存在过错,比如明知推销产品并非本行代销理财产品,且超出相关经营范围,仍向客户推介和销售并获取报酬,其行为存在过错,误导客户,那么工作人员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从消费者自身角度来看: - 如果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缺乏对自身资金安全的风险防范意识,比如片面追求高息,没有对理财产品进行必要的了解和审查,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的,可能会减轻金融机构或工作人员的赔偿责任。例如在某些案例中,法院会综合分析双方过错大小及造成损害结果的原因力,酌情认定双方各自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 如果是银行员工利用职工身份掩护而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由该员工承担责任。若金融机构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具有明显过错,则应当由实际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例如,员工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犯罪行为,单位没有明显过错的,单位不承担民事责任。相关法律依据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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