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的强制执行有哪些相关规定?


探望权,通俗来讲,就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看望子女的权利。这不仅是基于亲情的自然需求,也是保障子女能够得到父母双方关爱和教育的重要制度。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关于探望权的强制执行,它和一般的财产类强制执行有所不同。一般的财产执行,法院可以直接对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操作。而探望权的执行对象是行为,即协助一方配合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规定,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如果一方拒不履行协助对方行使探望权的义务,法院不能强行把孩子带到指定地点让另一方探望,而是可以对拒不协助的一方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以此来促使其履行协助义务。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需要申请强制执行探望权,首先要拿到生效的关于探望权的判决或调解书。然后,向作出该判决或调解书的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法院在受理后,会向负有协助义务的一方发出执行通知,要求其履行义务。如果对方仍然拒不履行,法院就会根据情节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此外,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比如探望方有酗酒、暴力倾向等,法院可以根据相关人员的申请,依法中止探望权的行使。当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探望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探望。 总之,探望权的强制执行虽然有其特殊性,但法律也为保障探望权的实现提供了相应的途径和措施。当事人在遇到问题时,要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要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妥善处理探望权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