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营业执照的住宅房,拆迁时算门面吗?
我家有套住宅房,一直用来做生意还办了营业执照。现在要拆迁了,我想知道这种有营业执照的住宅房,在拆迁的时候会不会按照门面房来算呢?不太清楚相关规定,希望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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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拆迁过程中,有营业执照的住宅房是否算门面房,不能一概而论,需要从多个方面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确“门面房”的概念。门面房一般是指用于商业经营活动的临街房屋,这类房屋通常具有商业用途的规划和属性。而住宅房原本是用于居住的,即使有营业执照在里面进行商业活动,其本质属性还是住宅。 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这里强调了房屋的“用途”是重要的考量因素。 在实际认定中,如果有营业执照的住宅房要被认定为门面房,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比如,该房屋必须位于沿街且具有明显的商业经营特征,像有独立的商业出入口、持续稳定的商业经营活动等。而且,相关部门还会查看房屋的规划用途,若规划用途明确为住宅,即便有营业执照,也不一定能直接认定为门面房。 有些地方会出台具体的认定办法。例如,有些地区规定只要住宅房用于商业经营达到一定年限,并且提供了纳税证明、水电使用情况等能证明商业经营的证据,在拆迁时可以给予一定程度的商业补偿,但不一定完全按照门面房标准。 如果对认定结果存在异议,被拆迁人可以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也就是说,被拆迁人有权利通过合法途径来争取合理的补偿。总之,有营业执照的住宅房在拆迁时是否算门面房,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并按照当地具体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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