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超过部分不予扣除的情形有哪些?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有些费用或支出即使实际发生了,但超过一定标准后,超过部分是不予扣除的。 首先是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也就是说,如果企业给员工发放的福利费用、拨缴的工会经费或者用于职工教育的费用,超过了上述规定的工资、薪金总额的比例,超过部分在当年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能扣除。 其次是业务招待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例如,企业当年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业务招待费发生了20万元。按照发生额的60%计算是12万元,按照当年销售收入的5‰计算是5万元,那么只能扣除5万元,超过的15万元就不能在当年扣除。 再者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比如企业当年销售收入为50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了100万元,按照15%的比例计算可扣除75万元,超过的25万元当年不能扣除,但可以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 另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里的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比如企业年度利润总额为200万元,公益性捐赠支出了30万元,按照12%计算可扣除24万元,超过的6万元可以在以后三年内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