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谁承担举证责任?
我家附近有个工厂,最近环境污染特别严重,我怀疑是这个工厂导致的。我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但不知道在环境污染案件里,到底该由谁来承担举证责任,是我自己去证明工厂污染环境,还是工厂来证明自己没污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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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环境污染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有其特殊规定。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举证责任这个概念,简单来说,举证责任就是在打官司的时候,哪一方有义务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说的是对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侵权责任编也有相关规定)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意味着,在环境污染纠纷中,采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通常情况下,在一般的民事案件里,是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谁提出了一个主张,谁就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这个主张是成立的。但在环境污染案件里不一样。比如,当受到环境污染影响的人(也就是原告)向法院起诉污染企业(也就是被告),原告只需要证明自己受到了损害,以及被告存在污染环境的行为就可以了。而被告企业则需要证明自己有法律规定的可以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况,比如是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的污染,并且要证明自己的污染行为和原告受到的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举个例子,如果一家工厂排放污水,附近居民发现自家的农作物因为水污染减产了,居民只要证明农作物减产这个损害事实,以及工厂排放污水这个行为就行。而工厂则要证明自己排放的污水和农作物减产之间没有关系,或者证明自己有免责的情形。这样的规定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到环境污染侵害的人的权益,因为在很多情况下,让普通民众去证明污染行为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是非常困难的,而污染企业往往更有能力和条件去证明自己的行为没有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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