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环境公益诉讼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环境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归责原则则是确定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在环境公益诉讼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直接关系到责任的认定和分配。 首先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简单来说,就是不管污染者主观上有没有故意或者过失,只要他的行为造成了环境污染损害,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就好比开车不小心撞到人了,不管司机是不是故意的,都要对伤者负责。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就为环境公益诉讼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在环境公益诉讼中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因为环境污染的特殊性。很多情况下,污染者的主观过错很难证明,而且环境污染往往涉及到众多受害者和复杂的因果关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可以减轻原告的举证负担,更有利于保护环境公共利益。 其次是过错推定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是指在某些情况下,法律推定加害人有过错,除非加害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就要承担侵权责任。比如,在一些生态破坏案件中,如果企业进行了可能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导致了生态损害,那么法律就先推定企业有过错。企业要想不承担责任,就必须拿出证据证明自己在整个过程中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没有过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条规定:“民用核设施或者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这里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过错推定的理念。过错推定原则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适用,有助于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既保护了环境公共利益,又给予了加害人一定的抗辩机会。 最后是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因果关系推定原则是指在环境侵权案件中,当原告证明了污染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后,法律就推定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除非被告能够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在环境侵权案件中,由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科学技术的局限性,要证明污染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往往非常困难。比如,某些污染物可能需要很长时间才能显现出危害,而且可能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因果关系推定原则的适用,合理地分配了举证责任,降低了原告的举证难度,更有利于环境公益诉讼的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