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门店被拆,装修费该谁承担?


在租门店被拆的情况下,装修费由谁承担需要分不同情况来看。首先,我们要了解“添附”这个概念。添附就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质的物。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就属于添附的一种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果租赁合同有约定,那么就按照约定来处理装修费用的承担问题。比如合同里明确写了,若门店因拆迁等原因不能继续租赁,装修费由房东承担,那就按这个约定执行。 要是合同没有约定,又得分情况。如果是经出租人同意的装修,在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在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在门店拆迁这种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下,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通常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而对于拆迁方,如果拆迁行为是合法且有相关补偿政策的,有些地区的政策会考虑对承租人的装修损失进行一定补偿,这就需要去了解当地具体的拆迁补偿政策。总之,具体的装修费承担要综合合同约定、双方过错以及当地政策等多方面因素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