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确认纠纷包括哪些情形?


股权确认纠纷,简单来说就是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就股权的归属、比例等问题产生的争议。以下为你详细介绍股权确认纠纷常见的几种情形: 第一种是隐名股东的股权确认纠纷。隐名股东是指实际出资,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等文件中记载的股东却是他人(显名股东)的出资人。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往往会签订代持股协议。当显名股东不承认隐名股东的权益,或者擅自处分股权时,就容易引发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这意味着只要代持股协议合法有效,隐名股东的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 第二种是虚假出资引发的股权确认纠纷。有些股东在公司设立或者增资时,没有按照规定实际缴纳出资,却登记为股东。当公司经营出现问题或者涉及到股东权益分配时,其他股东可能会对虚假出资股东的股权提出质疑。依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所以,虚假出资的股东不仅可能面临股权被否认的风险,还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种是股权转让过程中的股权确认纠纷。在股权转让时,如果转让方和受让方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或者对股权转让协议的条款存在争议,就可能导致股权归属不明确。例如,转让方在签订转让协议后又反悔,或者受让方支付了转让款但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等情况。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因此,股权转让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才能确保股权的合法转移。 第四种是继承导致的股权确认纠纷。当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要求继承股权时,可能会遭到其他股东的反对,或者对继承人是否具备股东资格存在争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一般情况下继承人有权继承股权,但如果公司章程有特殊规定,则要按照章程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