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股权代持协议有哪些案例值得解读?

我和朋友签了股权代持协议,由他代我持有公司股权。但我心里一直不踏实,担心会出问题。想了解一些股权代持协议的实际案例,看看可能会遇到哪些纠纷,以及法院都是怎么判的,心里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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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代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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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协议,通俗来讲,就是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与名义出资人(显名股东)约定,由显名股东以其自己的名义代隐名股东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协议。在股权代持的情况中,实际出资人并不直接出现在公司的股东名册等公开文件中,而是由名义出资人代为行使相关权利。 在法律依据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对股权代持协议有相关规定。该规定第二十四条指出,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下面结合一些案例来详细解读股权代持协议可能涉及的问题。 案例一: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甲和乙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乙代甲持有某公司股权。后来乙反悔,以协议未进行工商登记为由主张协议无效。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只要协议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就应认定为有效。所以,乙的主张不会得到法院支持。这说明,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不以工商登记为要件,只要双方自愿签订,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有效的。 案例二:实际出资人显名化的问题。丙是实际出资人,丁是名义股东。丙想成为公司的显名股东,但遭到公司其他股东的反对。根据法律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丙若想显名,需要获得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的同意。 案例三: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的问题。戊是名义股东,未经己(实际出资人)同意,将代持的股权转让给了第三人庚。根据法律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如果第三人庚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那么己只能要求戊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四:股权代持协议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况。辛和壬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目的是为了规避相关行业的准入限制。这种情况下,由于协议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会认定该股权代持协议无效。无效的协议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需要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五:实际出资人行使股东权利的问题。癸是实际出资人,子是名义股东。癸想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但子拒绝配合。虽然实际出资人享有投资权益,但在公司内部,股东权利的行使通常是以股东名册等登记文件为准。所以,癸要想顺利行使股东权利,最好在股权代持协议中明确约定相关权利和义务,或者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获得公司其他股东的认可。 总之,股权代持协议涉及诸多法律问题,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都应当谨慎对待,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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