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股权质押是否参与送股?

我有一些股权做了质押,最近公司要送股,我不太清楚我质押的这些股权还能不能参与送股。想了解一下在法律层面,股权质押之后到底有没有送股的权益,希望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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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担保方式,是指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作为质押物,向债权人提供担保,以获取资金或其他利益。在股权质押关系中,出质人是提供股权质押的股东,质权人是接受股权质押的债权人。送股则是上市公司将利润以股票的形式分配给股东的一种方式,是股东基于其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权益。 从法律角度来看,股权质押后股东是否能参与送股,关键在于判断送股权益的归属。《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该条文主要规范的是股权的转让问题,并未直接涉及送股权益。 不过,股权所包含的权利可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自益权是股东以自己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如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共益权是股东为公司利益,同时兼为自己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表决权、提案权等。送股属于自益权范畴,通常情况下,除非质押合同另有约定,股权质押并不影响股东基于其股东身份所享有的自益权。也就是说,一般情形下,出质股东仍然有权参与送股。 但在实际操作中,质押合同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如果质押合同中明确约定出质人在质押期间放弃送股权益,或者将送股权益让渡给质权人,那么就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因为合同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双方的约定就是有效的。 所以,股权质押后股东原则上可以参与送股,但具体情况要以质押合同的约定为准。如果在股权质押过程中遇到送股权益纠纷,当事人可以首先依据合同约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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