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与协助调查有哪些区别?
最近对留置和协助调查不太清楚,想了解这两者到底有啥不一样。自己在生活中听到这两个词,感觉挺疑惑的,想知道从法律层面来说,它们在性质、适用对象,还有产生的后果等方面具体差别在哪,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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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和协助调查确实存在多方面区别。 首先,在性质上。留置是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在符合法定情形下采取的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自由的法定监察措施 。比如监察机关已经掌握被调查人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但仍有重要问题需进一步调查,且被调查人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等情况时,经依法审批可留置,具有强制性。而协助调查更多是一种配合性的行为要求,相关人员应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执法、司法机关要求,对案件调查给予帮助,自身并不一定存在违法犯罪嫌疑,协助调查期间人身自由一般不受限制(特殊情况除外)。 其次,适用对象有别。留置的对象主要是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协助调查的对象范围更广,包括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其他可能提供与案件有关信息的人员等,这些人员可能与案件有不同程度的关联,但不一定是涉嫌违法犯罪者。 最后,法律后果不同。被留置人员后续可能面临党纪政务处分或者刑事处罚等不同法律后果。协助调查人员如果如实提供情况,一般不会有不利的法律后果,但若存在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等干扰调查的行为则可能面临相应处罚 。 相关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二)可能逃跑、自杀的;(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所以,留置和协助调查在性质、适用对象、法律后果上都有着明显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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