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存在哪些效力关系?


在探讨股权转让存在的效力关系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股权转让的基本概念。简单来说,股权转让就是公司股东把自己持有的股份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他人的行为。这种行为涉及到多个方面的效力问题,下面我们就来详细分析。 首先是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只要股权转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同自成立时就生效。也就是说,当转让方和受让方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合同,这个合同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双方都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其次是股权变动的效力。股权变动意味着股东身份和股东权利的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这表明,股权变动以公司将受让方记载于股东名册为生效要件。当公司把受让方的信息记载到股东名册上时,受让方就正式成为了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而工商登记只是起到对抗第三人的作用,即使没有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也不影响股权变动在公司内部的效力。 最后是对第三人的效力。这里的第三人主要是指公司外部的与公司有交易往来的人。如果股权转让没有办理工商变更登记,那么第三人基于工商登记的公示公信力,有理由相信原股东仍然是公司的股东。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原股东以股东身份与第三人进行交易,第三人可以善意取得相关权益,受让方不能以自己已经取得股权为由对抗第三人。只有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受让方的股权才能对第三人产生完全的对抗效力。 综上所述,股权转让存在着合同效力、股权变动效力以及对第三人的效力这几个方面的关系。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当事人不仅要签订合法有效的股权转让合同,还要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