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担保物权的成立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我在处理一些经济事务时涉及到担保物权的问题。我不太清楚担保物权具体从什么时候开始成立,是签订合同的时候,还是完成某些特定手续的时候呢?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对于担保物权成立时间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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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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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首先来看抵押权的成立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这里提到的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等。也就是说,对于这些不动产和特定财产的抵押,只有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才正式成立。而对于以动产抵押的,依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规定,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例如,甲将自己的汽车抵押给乙,他们签订了抵押合同,此时抵押权就成立了,但如果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之后甲又将汽车卖给了不知情的丙,乙的抵押权就不能对抗丙。 接着说质权的成立时间。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对于动产质权,《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比如,甲将自己的珠宝交给乙作为质押,当珠宝交付给乙时,动产质权就成立了。对于权利质权,情况有所不同。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后是留置权的成立时间。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当符合法定条件时,留置权即成立,无需当事人约定。一般来说,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时,留置权就成立了。 总之,不同类型的担保物权,其成立时间的规定是不同的。在实际生活中,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应当清楚了解这些规定,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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