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同案犯供述的证据种类属于什么?

我卷入了一起案件,警方在调查时获取了同案犯的供述。我不太清楚这些供述在法律上属于哪种证据种类,它能起到多大的证明作用呢?我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好知道后续会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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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案犯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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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中,明确证据的种类对于准确认定案件事实至关重要。同案犯的供述在司法实践里是较为常见的一种证据形式。要弄清楚它属于什么证据种类,我们得先了解我国法律对于证据种类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证据有以下八种:(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从法律条文来看,同案犯在刑事诉讼中同样属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范畴。所以,同案犯的供述一般是被归类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这一证据种类当中。简单来说,就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向司法机关承认自己犯罪的事实,以及对自己行为进行的辩解。这一证据种类有着其自身的特点。一方面,同案犯的供述往往能够提供一些其他证据难以获取的案件细节,比如犯罪的动机、策划过程等,有助于司法机关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另一方面,由于同案犯之间可能存在利害关系,他们的供述有可能存在虚假、隐瞒或者推卸责任的情况。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同案犯的供述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会综合考虑同案犯供述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和一致性,进行全面审查判断。只有当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同案犯的供述,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时,才能将其作为定案的依据。 综上所述,同案犯供述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这一证据种类,但在司法实践中需谨慎审查和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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